针对特性和受众,很多推广方会通过网络寻找渠道,很多渠道方在现实中甚至没见过面,只通过微信或QQ联系。但是实际情况中,很多产品方合同都签订完了,才发现对方并没有相应的资质的情况。合同约定很重要,更重要的是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在付款前一定要对方提供相应资质,不让合同条款形同虚设。
二、消耗量结算必须以己方平台为准,明确数据异议举证义务 如何计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CPM、CPC、CPT、CPA、CPS、CPD、CPL。每一次点击下载就意味着产品方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因此滋生了很多平台通过后台使用刷量程序,以恶意提供虚假数据结算的方式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情况发生。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数据以哪方平台为准就尤为重要。鉴于目前很多公司没有自己的数据监测平台,可以使用CNZZ等第三方平台作为结算依据。但注意,一定要明确指定的推广链接或落地页并约定以己方平台或己方通过第三方数据平台统计的数据为准,因为让对方提供第三方数据平台统计的数据也是可以造假的,对方可以设置转链接。 对于双方有异议的数据,虽说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很多情况下,产品方的预付款已经支付,对于有异议的数据,实践中很可能就变成了需要产品方来提供证据,对方才同意退款,否则就要承担高额违约金的情况。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异议数据的举证责任就尤为重要。 三、控制推广平台日消耗量上限 对于初次接触的渠道,设置消耗量结算依据平台,明确数据异议举证义务如果说是第一道屏障,那控制日消耗量则是最后一道防火墙。在中,有些数据造假是真真切切每个不同IP点击、注册,这种情况就算是通过设置消耗量结算依据平台也无法发现,而往往这种情况会出现日消耗量巨大的特点,比如一个小小的平台一天就能消耗几万块,很多消耗还发生在半夜,这是绝对不正常的。控制推广平台日消耗量上限,达到一定量后自动停量,这一举措能切实的解决此类问题,如果推广效果不佳,能及时止损。 四、明确合同解除权和退款程序 一旦发现合同出现了不能继续履行的事由,比如推广效果不佳,需要退款的时候,和对方沟通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合同中约定产品方任意解除权就尤为重要,并且还需进一步明确合同解除后剩余款项应在多少日内退回,逾期未退的应承担何种责任。坚持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和内容